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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通知 财务处 发布于2019-12-31 16:15〔已被读 5637 次〕

全校教职工: 

国家决定自201410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职工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学校根据上级精神,参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标准对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从201410201912月进行了预扣。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部署和要求,20201月起学校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津补贴+绩效工资之和超过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和费率在工资中进行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实际应缴费的代扣。

201410月至201912月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费与预扣费的结算工作,在陕西省学校完成单位及个人应缴费学校发养老金的算后进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人力资源部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