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名称使用,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性文件名称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对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章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等,不得称“条例”。
三、对学校或校内其他组织、社团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作出根本性规定、具有纲领性质的,使用“章程”。
四、为贯彻某项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的具有指导性的具体工作方法、要求、步骤与措施的,使用“办法”。
五、对特定范围内的某项工作、活动,作出带有约束性的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使用“规定”。
六、为更好地规范学校各项具体工作,而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办事准则和工作标准的,使用“规则”或“规程”。
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制度,而对现行制度所作的详细的、具体的说明或补充的,使用“细则”或“实施细则”,与原制度配套使用。
八、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或进行某项工作、活动,而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使用“意见”。
联系人:陆菲
联系电话:兴庆校区 82668055
创新港校区 88968055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法律事务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