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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的通知 财务处 发布于2019-01-16 18:01〔已被读 7887 次〕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全校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进一步为全校纳税人规避税收风险,及时准确普及税改红利。现将学校个人所得税涉税业务的部分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2019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保证全校职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安全准确采集,请使用手机下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信息。财务处每月将从税务系统收到个人扣除数据,在工资发放时进行扣除。学校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特别说明包括以下四点:

1.2019年个人所得税采取全年累计预扣法,由于1、2月工资发放较早,故暂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3月发放时会进行追溯补扣,不影响全年实际纳税额。

2.为保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能够准时提取到工资发放系统中,新增扣除信息请于每月20日之前在个税APP中完成填报。

3.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如因附加扣除等原因导致某月预缴税额为负数,暂不进行退税。若2019年底应预缴税额仍为负数,由纳税人次年3月-6月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4.手机APP下载请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https://its.snds.gov.cn/,手机使用不方便的老师也可以在此网页上直接填报。

二、为保证全校职工综合所得申报数据合法、准确,汇算清缴数据完整、可查,2019年1月1日起,校内人员所有零星发放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包括评审费、讲座费、咨询费、监考费、阅卷费等),请各位老师考虑发放时的扣税因素。

三、为保证税款计算合法、准确,每月工资薪金及与工资薪金合并发放的校内人员零星劳务费用(包括评审费、讲座费、咨询费、监考费、阅卷费等),因需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必须在25日前完成报销手续,25日之后的申报由财务处递延至次月处理,递延不会影响全年实际税额。请各位老师在进行校内人员发放申报时考虑时间因素。

四、2019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政策依然有效。因税率有所变化,2018年的宣传资料不再有效,届时将会有新资料提供。


 

 

财务处

2019年1月16日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