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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财务处 发布于2021-05-07 15:18〔已被读 2344 次〕

各位老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及方式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自行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

六、其他事项

因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原因,导致我校部分老师2020年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与工资发放时预扣金额存在差异。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应与工资发放时预扣金额保持一致,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我们已在5月份工资发放时对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与工资发放时预扣金额差额部分进行了补扣及退还。此次个税补扣及退还不影响老师进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各位老师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确保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税收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或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财务处联系电话:82664831、88960663

税务部门咨询电话:85412366

 

 

 

 

 

财务处

2021年5月7日

 
附件: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