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及税务局有关进一步强化国产设备增值税管理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涉税业务管理,自2020年9月15日开始,凡是采购科技开发、科研研究和教学设备(详见附件)的学院(部门),请务必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望相互告知。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财务处 2020年9月4日